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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锻造对模具的要求 |
一、化学成分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15114-1994的规定。 二、力学性能 (1)当采用铸造模具试样检验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GB/T15114-1994规定。 (2)当采用铸造模具本体检验时,其指定部位切取试样的力学性能不得低于单铸试样的百分之七十五。 三、铸造模具尺寸 (1)铸造模具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铸件图样的规定。 (2)铸造模具的尺寸公差应按GB/T6414-1999的规定执行。 (3)铸造模具有形位公差要求时,可参照表5;其标注方法按GB/T15114-1994的规定。 (4)铸造模具的尺寸公差不包括铸造斜度,速可众铝锻件表示其不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待加工表面:包容面以大端为基准,被包容面以小端为基准。 四、铸造模具需要时,其加工余量按GB/T15114-1994的规定执行。 五、表面质量 (1)铸造模具表面粗糙度应符合GB/T15114-1994的规定。 (2)铸造模具不允许有裂纹、欠铸、疏松、气泡和穿透性缺陷。 (3)铸造模具允许有擦伤、凹陷、缺肉和网状毛刺等缺陷。速可众铝锻件提醒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数量应该与供需双方同意的标准相一致。 (4)铸造模具的浇口、飞边、溢流口、隔皮、顶杆痕迹等应清理干净。但允许留有痕迹。 (5)若图样无规定,有关压铸工艺部分的设置,如顶杆位置、分型线的位置、浇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生产厂自行规定,否则图样上应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铸造模具需要加工的表面,如抛光、喷丸、镀铬、涂覆、阳极氧化、化学氧化等须在图样上注明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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